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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翻案:刘涌案的从生到死与佘祥林案的从死到生

司法体制是抽象的,而案件是具体的,从活生生的个案出发,可以真切地观察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中国几乎每年都要发生几起轰动全国的案件,成为各种媒体聚焦的题材。其中,发生在2003年的刘涌案和发生在2005年的佘祥林案,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来说,具有标本的意义。

被告人刘涌被指控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其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刘涌等被告人当庭推翻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并称在侦查过程中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刘涌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将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经公诉机关调查,认定公安机关具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2年4月17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涌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口供取得方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提交了能够证实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刑讯逼供问题作出如下裁判:“经查,此节在一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该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经调查认为,此节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二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向本院又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亦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本院询问了涉案被告人、询问了部分看押过本案被告人的武警战士和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干警。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据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以下判决:“上诉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因而,二审改判死缓。2003年8月16日二审判决公布并经媒体披露以后,二审改判结果受到普遍质疑。因为在二审改判以前,刘涌案被称为是中国涉黑第一案,改判结果出乎公众预料。因为在该案一审宣判前,对于本案涉及的定性问题、刑讯逼供问题,我等13位专家曾经接受本案律师的咨询,因而在二审改判以后我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反映了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的证据的一定程度的排除,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对此持肯定态度。我的这一观点见诸报端,骤然成为舆论集中攻击的焦点。在此后的三个月内,刘涌案成为媒体炒作的热点问题,网络上的评论更是数以十万条地增加。除个别学者以外,绝大部分民众均认为二审改判不当。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200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作出终审判决,对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以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为由,不予采取。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终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后,刘涌即在当天被立即执行了死刑。

刘涌被执行死刑以后,民意普遍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只有少数专家为司法被民意所左右,形式正义被实质正义所击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通过刘涌案获得确认而扼腕痛心。当时,远在德国波恩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冷眼旁观了整个刘涌案的事态演变,将围绕刘涌案的种种表现称为“法治乱象”。中国法院网2003年12月23日17时09分54秒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冯军教授阅读之后,彻夜难眠,写了《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一文,以求与死人和活人对话。

如果说,刘涌案像一场闹剧,那么,发生在2005年的佘祥林案就是一出喜剧,然而这出喜剧是以佘祥林的一场长达11年的悲剧为前奏的。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的一个农民,在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在附近村庄的一口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尽管在二审期间,死者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于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经协调决定,此案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中仍有3个无法查清,遂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佘祥林被投入监狱关押。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由此本案真相大白。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宣告佘祥林无罪。此时,佘祥林已经付出3 995天囚禁的代价。佘祥林没有杀妻,为什么会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中承认杀妻呢?冤狱昭雪后,佘祥林愤怒地说,这些供述是在警方的诱供和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的。在1998年的申诉材料中,佘祥林控诉道:“我敢说那10天11夜的痛苦滋味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鼻子多次被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但在张在玉“复活”之前,佘祥林的申诉材料根本无人理睬。直到佘祥林案平反之后,人们才获知刑讯逼供正是这起冤案形成原因之一。此后,曾经参与佘祥林案侦查的原京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潘余均因不堪重压于5月25日自杀身亡,并写下血字:“我冤枉”,成为这起案件中唯一的牺牲者。从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重现开始,媒体对佘案发展的全过程进行了追踪报道。佘祥林在全国人民的瞩目下获得平反,并获国家赔偿,以喜剧而收场。佘祥林案并不是唯一的冤案,相对而言,佘祥林虽然蹲了11年冤狱,他甚至还是幸运的。与佘祥林案差不多同时见诸报端的是湖南怀化的滕兴善杀人案,该案发生在1987年,滕兴善被指控杀死一个名为石小荣的女子,经一审与二审,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执行死刑。早在1992年,滕的家人就已经知道石小荣仍然活着,但知道是冤案却无钱申诉。直到佘祥林案平反后,滕兴善案在媒体上披露才出现转机。直到2006年1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这时,距离滕兴善被枪决已经整整1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在滕兴善被冤杀的讳日(1月28日)为其平反,是耐人寻味的。尽管滕兴善获得了迟到的清白,人死不能复生,我们已经不能从他的亲口叙述中获知在侦查期间受到了什么样的不公正待遇,但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滕野写于1989年1月24日的一份《申诉状》直陈本案中存在的非法逼供问题。

发生在2003年的刘涌案与发生在2005年的佘祥林案,似乎是毫无关联的两个案件。在这两个案件的翻案过程中,媒体都是大赢家,民众也都认为正义获得了伸张。我曾经有过一个时空倒错的想法:如果佘祥林案发生在2003年,刘涌案发生在2005年,对刘涌案的看法还会那么一致地国人皆曰可杀么?在刘涌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被否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就是避免佘祥林、滕兴善这些冤案重现的法律规则。

那么,刘涌案和佘祥林案对于我们反思中国的刑事司法又能提供何种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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